服務項目 | Services items
SRRC是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State Radio Regulatory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簡稱。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受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決策發證。目前,中國已針對不同類別的無線電發射設備訂定特殊的頻率范圍,且并非所有頻率皆得以在中國合法使用。換句話說,所有在其境內銷售或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會規定不同的頻率。核準主要內容是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工作的頻率、頻段、發射功率、頻率容限、占用帶寬、雜散發射等頻譜參數進行核準。
● 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表》
(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承諾書》
(三)申請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加蓋申請人簽章)
(四)具體經辦人應提交經申請人簽章的經辦人委托書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申請表中經辦人與委托的經辦人應保持一致;
(五)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相關的生產能力、技術力量和質量管理體系等材料。
尚未取得質量體系證書的,提交加蓋申請人法人公章的技術能力、生產能力和質量保證體系情況的詳細介紹。
生產能力證明中應至少包括主要的生產設備型號、臺套數或生產線條數、生產計劃、相應的檢測設備(設施)等。
申請人委托代工廠生產的,提供申請人與代工廠之間的委托合同以及被委托方的技術能力、生產能力和質量保證體系情況等材料。
申請人自愿提交國家規定的強制性認證證書、推薦認證證書或自愿性認證證書,經審核,能證明其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生產能力和質量體系的,可簡化本條要求的申請材料。
(六)設備使用說明書、技術手冊、與無線收發功能相關的電路圖、電路方框圖或原理圖、關鍵射頻元器件清單。說明書中應列明型號核準代碼的顯示方式;
(七)采用電子形式顯示型號核準代碼的,應當提供顯示查看型號核準代碼的說明和電子標牌樣式,并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電子化顯示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5]211號)的有關規定;
(八)設備的彩色照片一套,包括外觀、內部電路板及標牌照片,標牌信息應當包括生產廠商、產品型號、型號核準代碼標識的樣式等,照片應當標注比例尺。
● 變更與延續程序
(一)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核準證核準事項的,應當向受理中心提出變更申請;
(二)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核準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
(三) 提出延續申請時,申請材料與初次申請一致的,提交一致性承諾書;部分材料不一致的,僅提交發生變化的部分材料。